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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

08-24     浏览量:86

登记申请 

登记依据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》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》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》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》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》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》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

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》

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》

《企业登记程序规定》

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》

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》

《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》

登记条件:

(一)经审批机关批准;

(二)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(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发起人,其中须有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);

(三)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(人民币五百万元);

(四)股份发行,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;

(五)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,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;

(六)有公司名称,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;

(七)有公司住所。

登记事项:

名称、住所、法定代表人姓名、注册资本、实收资本、公司类型、经营范围、营业期限、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、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、出资时间、出资方式。

申请方式:

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:

(一) 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;

(二) 邮寄、传真、 电子数据交换、电子邮件等。

办理时限:

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申请,材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的,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,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;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,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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